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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林偉信、王姿琳╱台北報導】

位於台北市精華地段松江路的救國團總部「志清大樓」,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,但長期遭救國團占用,6年前國有財產署打官司索討。一審判國產署敗訴,但二審逆轉改判勝訴,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確定,救國團除須還屋外,另須支付5年多租金5,062萬元。

救國團總部目前使用志清大樓的3到5樓、中央通訊社使用6到8樓、 榮工公司使用9到14樓,1、2樓則由救國團等3家公司一起使用。此次訴訟標的是1至5樓和地下室1、2層由救國團所占用的部分。

由於該棟樓位處捷運站旁,屬北市的黃金地段。救國團從政府機關變成社團法人後,原本救國團使用的國有不動產成為國有財產署清算追討的目標,其中最矚目的就是志清大樓的返還無權占有房屋訴訟。

救國團主張與國防部沒高雄市梓官區借錢管道 有隸屬關係,也不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,1979年他們自籌經費購買,並經林姓地主贈地,與中央社及榮工處合建志清大樓,但因為當時未取得法人資格,無法登記大樓所有權,才暫時將大樓登記為中華民國。

國產署駁斥,救國團原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,志清大樓興建時仍受行政院督導,屬政府機構,教育部接管大樓後,讓救國團無償使用,後來救國團獲准登記為社團法人,與行政院無關,就應返還大樓使用權,國產署在2011年打官司索討。

台北地院採信救國團說詞,判國產署敗訴,但高院認為,大樓新建工程花蓮縣光復鄉哪裡可以借錢 驗收都是經審計部核准,且興建前的房舍登記為國有,大樓產權一直是中華民國所有,逆轉判救國團敗訴,除須返還房屋外,還須從訴訟繫屬法院起,按月給付租金76萬多元,救國團不服提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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